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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風投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6W)

在我國關於風投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市場上的風投公司其實是屬於風險投資,現在有很多人將風投公司的性質看作為創業投資,主要是為一些年輕人在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提供一定的資金,通過提供的資金來入股公司股份的。可是風投公司也並不一定全部都是正規合法的,有些創業者比較懷疑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關於風投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一、在我國關於風投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看公司性質,需要有具體金融牌照的公司可以依法開展金融理財業務,沒有的都算非法集資

風險投資簡稱風投,又稱為創業投資,主要是指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援並取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風險投資是私人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

在面對風險投資時,要有一定的警惕性和談判技巧。風險投資之所以被稱為風險投資,是因為在風險投資中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給投資及其回報帶來很大的風險。

二、非法集資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三、非法集資公司會怎樣?

1、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 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身風投公司對於投資者來說就具備一定的風險的,判定公司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不是根據其具體經營的專案的,如果風投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所有的手續跟募集資金的程式都是不合法的,那就有可能是屬於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