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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證人的保護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3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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