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自訴>

法律對親告罪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自訴 閱讀(2.77W)

一、法律對親告罪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親告罪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將親告罪的範圍嚴格的限定在侮辱、誹謗、虐待、侵佔以及干涉婚姻自由內,這些犯罪行為若是受害者不起訴,侵權者不會受到處罰。對於其他情形的犯罪情形,一律都不屬於親告罪,也就意味著此時即使當事人自己不主張維權,檢察院也是可以提起公訴的。

親告罪的特點是與公共利益無直接聯絡,是否追訴,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關的人自由決定。因為有的危害行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訴訟,那麼就沒有處罰的必要。

但是,如果對於某些危害行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完全並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關人私人的意思決定,就可能不會很好地發揮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於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各國刑法對親告罪的自訴權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對於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親告罪的特徵

(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為究竟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為,其認定較之於其他犯罪來說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為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因誹謗行為而降低程度的認定,主要根據社會觀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觀性因素。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為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情節嚴重”也往往離不開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實踐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實認定為情節嚴重)。它不是像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只要通過純粹的客觀外在事實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斷定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業已存在。而是“要看被害人對於這種違法行為的看法如何才能決定” 。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麼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如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我國除了侵佔罪以外,其他的親告罪均屬於不純正的親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況下,由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公訴機關可以進行控訴而追訴行為人。

(3)親告罪案件不同於自訴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範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係。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絡,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由於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為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

對於親告罪是一定要權益受到侵害的本人,通過書寫訴狀等方式告訴法院,此時才有可能會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的。故而對於此類公民來說,在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勇於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讓他人再有會侵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