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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3.32W)

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證人的證言證詞在法庭上非常具有公信力,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對原(被)告雙方非常之關鍵。有些證人為了自身安全考慮或者其他一些因素,不願意公開出庭作證,這個是法律允許的嗎?今天,小編就針對“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規則”進行一下簡要的資料整理:


為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解釋》對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有些證人識的人出庭的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1.明確了證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訊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2.明確了鑑定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3.明確了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4.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問題。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兩人。有多種類鑑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規則”的簡要回答。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的調查和審理,並且針對自己所瞭解或者親眼所見的事實進行證明闡述,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為了保證證人的安全,公安機關也會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所以,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希望大家都能夠積極配合,讓案件可以儘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