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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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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對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具體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解釋

本條是關於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要承擔刑事責任,除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外,刑法還要求行為人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並且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本條分為四款。第一款是關於精神病人在什麼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以及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如何處理的規定。本款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必須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其危害結果是在行為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發生的,即依法確定行為人無責任能力;二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而不能放任不管;三是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這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也為實踐中對家屬或者監護人無能力看管或醫療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款規定的“法定程式”是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的程式。即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必要的時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無家屬或監護人看管、其家屬或監護人無能力看管和醫療,或者家屬或監護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的時候。

第二款是關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並非經常處於錯亂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表現出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這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處於精神正常的狀態,即確認行為人造成危害結果時有無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適用第一款的規定,須經鑑定確認。

第三款是關於具有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款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病情尚未達到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還有部分識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於這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還有部分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這些人屬於有限制責任能力的人,因此,在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同時,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罰原則。

第四款是關於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的,可見,醉酒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因此,本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確認行為人是否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在法定的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以保證鑑定的科學性,準確地認定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正確處理案件

在這個精神病人是正常的情況下,如果他觸碰了這個刑法,他是要負起來這個責任的。但是,這個精神病人如果是在自己神志不清晰的情況下,如果做出了這個不正常的事情,這是要根據具體那個時刻他的狀態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