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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一定會判有罪的依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7W)

認罪一定會判有罪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各地的刑事法庭在審判任何的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是非常獨立的,庭審工作人員不會受到其他來自於各方的壓力和干擾,他們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依據,檢察機和各方對本案意見不代表著人民法院的最終態度。在這裡要專門強調一下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因為當事人認罪不排除是通過一些違規的手段造成的。那麼,認罪一定會判有罪的依據是什麼?

一、認罪一定會判有罪的依據是什麼?

一般而言,“認罪了,會怎麼判”是指犯罪人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認自己已經做出某種帶有犯罪性惡劣行徑的行為。它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主觀方面,犯罪人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內心深處產生真心悔改之意。

二是客觀方面,犯罪人對自己的犯罪有供認不諱的客觀事實。關於“態度”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指人的舉止神情;二是指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和採用的行動。[1](p1320)社會心理學中“態度”的定義是:個體對某一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穩固的,由認知、情感和行為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的心理傾向。儘管《現代漢語詞典》和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維度不同,但其實質一致,即“態度”由“認識”(對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和“行為”(由認識引起的所預備採取的反應)兩個核心要素組成。“認罪態度”屬於“態度”範疇,它僅僅是“態度”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因此,我們不妨將“認罪”和“態度”作為邏輯起點,並結合刑事犯罪的特點,對“認罪態度”作出界定。“認罪態度”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程度和所採取的行為反應。

二、“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物件;

(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我國法庭判定當事人有罪不是在於任何口頭承認的這種形式的,關鍵還是要注重證據的,比較典型的案例就是當事人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忽然向工作人員告知自己還有殺人的這種行為,法庭當即就駁回了這個案件要求補充偵查,所以認罪不一定就代表著絕對會被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