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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同意認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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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同意認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時一念之差可能就會讓我們墮入到犯罪的深淵當中,但犯罪並不是代表著就沒有自我救贖的機會了的,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在案發以後自覺主動投案自首,並且在庭上對於公訴方的所有指控也全部都認罪,被告人的這種做法其實就充分體現了其已經對這種所作所為是後悔了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被告人同意認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被告人同意認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告人認罪案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的;

7、其它不宜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

二、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有部分被告人是不能夠適用於認罪審理的,比如說針對聾啞人,判刑結果可能是死刑的,外國人或者在社會上有著特別重大的惡劣影響的刑事案件。刑事庭審過程可能會因為很多大家意想不到的意外狀況,發還重審或者補充證據,結合具體的案情,刑事訴訟審判制度也是在不斷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