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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偽造證據罪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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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偽造證據罪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對於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的治安管理秩序,而且可能對其他人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的損害,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後果。對於犯罪行為,大家都是十分痛恨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因不懂法幫助朋友、親人偽造證據,也有的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勝訴,這些都可能構成偽造證據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判決依據是什麼?跟隨小編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偽造證據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罪名,該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二、偽造證據罪怎麼認定?

本條的犯罪不限於刑事訴訟中,還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明確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受當事人指使,在物質上、精神上幫助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物件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三、幫助偽造證據罪判決依據是什麼?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偽造證據罪可能出現在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在民事訴訟中也會經常遇到。偽造證據罪可能是幫助犯罪人逃跑,也可能是為了避免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製造假的證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偽造證據的行為人必須是有主觀惡性,系“明知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