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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有哪些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1W)

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有哪些區別

有時我們在區分兩種罪案時不由的會混淆兩者的概念,把兩者混為一談,例如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但實際上每一種罪案都有其不同的定義。同時在其他方面多多少少也有一些差異,下面就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敲詐勒索罪是什麼意思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物件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物件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三、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雖然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實際上兩者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在區分兩者時對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儲備要求較高,區分兩者的細節也較為複雜,所以若當事人遇到此類情況時可與本站的線上律師取得聯絡,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知識講解以及貼心的法律援助,從您的實際情況出發為您排憂解難,為您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