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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結合犯是屬於一樣的犯罪型別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7W)

一、吸收犯和結合犯是屬於一樣的犯罪型別嗎?

吸收犯和結合犯是屬於一樣的犯罪型別嗎?

結合犯和吸收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型別。

1、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

二、吸收犯具有哪幾個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四個含義:

主觀一:

是基於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徵。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是為實現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行為由一個故意支配,說明吸收犯只能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論吸收犯表現為幾個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別於連續犯的一個重要特徵。

行為二:

是數個行為指向同一個被害物件,這是吸收犯的行為特徵。吸收犯的數個行為都作用於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於同一個犯罪過程。例如,行為人教唆他人殺害王某,又與他人一起直接參與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其教唆殺人行為與實行殺人行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條件。如果行為人指向不同的物件,不是吸收犯。

客體三:

是數個行為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個行為雖針對同一個犯罪物件,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如行為人搶劫某女的財物,又強姦該女,兩個行為之間不是吸收犯。

綜合上面所說的,吸收犯和結合犯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狀態,但對於這兩種都是屬於觸犯了數個不同行為,一種是以一種行為把其它的行為吸收從而成立吸收犯,而對於另一種是以多個行為結合為一個犯罪行為,從而成立結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