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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8W)

一、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一)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結合犯也是屬於不同的罪名。

(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四)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

(六)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七)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二、吸收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二)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三)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吸收犯;結合犯和牽連犯處罰的原則是不一樣的。吸收犯處罰的時候要遵循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和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