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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屬於哪種犯罪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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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搶劫罪屬於哪種犯罪型別?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說明,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罪。我國新刑法規定的犯罪型別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二、搶劫罪判處死刑的情況以及其他量刑

搶劫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條規定了可判處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種,具體如下:

(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並不是為了滅口,是由於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關於“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四、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五、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六、關於“攜帶凶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凶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在我過刑法當中規定的種類有很多,對於不同型別的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但是隻要搶劫罪成立那麼肯定刑期是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嚴重者可達到無期徒刑。其中搶劫罪有入戶搶劫,只要進入公民住宅實施搶劫就屬於入戶搶劫,量刑一般三年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