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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屬於哪種犯罪型別 | 它的定義又是什麼?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13W)

一、搶劫罪的型別與定義

搶劫罪屬於哪種犯罪型別,它的定義又是什麼?

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性質的刑事犯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為它不僅直接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因為它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為重罪,並作為歷來重點打擊的物件。 搶劫罪與其它侵犯財產的犯罪相比,有一個顯著特點: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的限制,哪怕你只搶到一分錢,甚至一分錢都沒搶到,但只要你是以搶劫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構成了搶劫罪。因為該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和其他犯罪一樣,搶劫罪需要具備四個法定要件

(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三)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三、我國刑法對搶劫罪所作做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罪的性質是十分惡劣的,我國對其刑罰規定也是十分嚴格的,它也在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之內,即使是未成年人犯該種罪名,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對搶劫行為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