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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9W)

一、 法院對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的界限

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投毒罪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物件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物件是特定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過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判決處理情況,對於上述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或者過失投放危險物質造成惡劣的影響的, 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