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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自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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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自首的認定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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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樣的

具體來說,就要考慮案發的地點和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車多人多路段醉駕或者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這種情況就不應該認定為自首,因為在車多人多路段,一來周圍有許多目擊證人,二來犯罪嫌疑人難以逃跑。如果是在偏僻的鄉間公路發生上述情況,那麼就應該認定為自首。同樣,雖然是交通繁忙路段,但案發時間是凌晨3點,犯罪嫌疑人主動報警並等候處理,這就應該認定為自首。相反,即使是在偏僻的鄉間公路,但案發時間剛好是農民扎堆趕集的時候,那麼就不應該認定為自首。自首與否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響,所以要慎之又慎。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慮案發時間和地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出於主觀意願,“自動”投案,有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否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