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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3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獨立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者增加,從這個角度來說,所以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已成立犯罪,不以結果定罪,不存在未遂的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