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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同詐騙罪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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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同詐騙罪都有哪些規定?

詐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對於合同的欺詐,刑法中有明確的罪行規定,四川合同詐騙罪屬於是比較嚴重的罪行之一,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家想要獲取更多利益的心理,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非法獲得他人的錢財,這種行為理應被嚴懲。

擾亂市場秩序,是指違反市場經濟規律和國家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經營貿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強行進行交易,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擾亂市場秩序罪。

一、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通知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為較大;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意即:涉案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予刑事處罰。)

二、 根據《刑法》266條規定,犯本罪的: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四川省高院量刑指導規範相應規定

(七)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巨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標準,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接近“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四川合同詐騙罪,會嚴重的影響社會治安,引發人民群眾心中的不滿的情緒,最終對整個社會都會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造成不良的影響,我國的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犯了四川合同詐騙罪的,設計款項特別巨大的,會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