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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結果犯嗎都有哪些解釋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8W)

合同詐騙罪是結果犯嗎都有哪些解釋

合同是我國經濟市場上一類常見的文書,主要起到約束雙方行為準則和相應的法律保護作用。我國對這類合同也有嚴格的要求,那合同詐騙罪是結果犯嗎都有哪些解釋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合同詐騙罪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犯。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在合同簽訂接受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以後,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這類案件的犯罪者是屬於行為犯,因為這類犯罪是在當事人進行簽訂時,就以詐騙為目的的欺詐行為,所以屬於行為罪。我國對這類案件的犯罪者予以加重處罰,維護我國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