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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7W)

詐騙是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那麼合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有哪些呢?簽訂合同是很重要的,當事人需要認真且嚴謹對待,根據合同詐騙罪犯罪情節的輕重有不同的處罰規定,對於騙取數額較大的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具體內容吧。

合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刑法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規範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2001年1月21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地方政策】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1年7月12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2年11月9日)

刑法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合同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合同詐騙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

合同詐騙案件

(一)關於非法佔有目的要從客觀行為推定主觀目的,即從事實、行為、手段、情形、後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對僅有履約態度,沒有履約行為的,或雖採取了欺騙的手段,但有真實履約行為的情形,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時,應當考察簽訂、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觀行為,並結合行為人對主觀故意的供述,慎重處理。

要注重基礎事實真實。據以推定的基礎事實必須是有證據予以證明的客觀事實,且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和待證事實之間應當有緊密的常態聯絡。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經濟糾紛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履約能力和擔保真偽,履行合同中有無實際履約行為、對財物的處置情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違約後的表現等方面綜合判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行為人不能提出合理辯解,一般應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用於非法經營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財物不能返還的;

2.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3.隱匿、銷燬賬目,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4.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條件,而騙取他人資金不返還的;

5.隱瞞合同標的已出賣或抵押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收取貨款不返還的;

6.採用“借新債還舊債”方式迴圈騙取他人資金,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7.收到對方款物後,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用於揮霍,高利貸等非法投資活動,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8.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變賣貨物,導致不能歸還貨款的;

9.其他非法佔有款物,不能返還的行為。

(二)關於數額標準

個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一般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還的數額來認定。對行為人騙取實物後變現的,犯罪數額以被騙物品實際鑑定價值來認定;如果變現後取得的數額高於鑑定價值的,以實際取得的數額認定。

對於多次行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額或行為人多次行騙的總額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為實施犯罪所支付的好處費、車旅費等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三)關於刑民交叉案件

對於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合同詐騙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由此看出,我國對合同詐騙罪是有規定的,不同地區的政策也是有所詳細地方政策的,對於數額的規定為情節的輕重上文有具體資料,騙取數額不同的有不一樣的懲罰制度的,數額巨大的情節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上是對合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相關問題的回答,若有疑問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