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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庭前認罪有哪些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6W)

關於開庭前認罪有哪些規定?

許多人在犯罪之後,會選擇在開庭前認罪。法院面對這種開庭前認罪的,或許會依照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例來處理。那麼,是不是每個人人在開庭前認罪,都會按照認罪認罰從寬來處理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下內容,來看看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重大立功不起訴適用於“特殊案件”

此外,試點中還包括一項內容:對符合標準的案件,如果嫌疑人構成重大立功,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而且在偵查階段可以撤案。

沈亮對此解釋說,這主要是借鑑了國外的司法實踐的經驗,主要適用於犯罪嫌疑人有特別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有利於維護外交、國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對於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這類特殊案件,檢察機關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檢察機關也可以經過最高檢的批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數罪中一項或者多項犯罪提起公訴,但必須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他還進一步介紹說,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在考慮如何從寬時要有區別。

認罪認罰也有“反悔權”和“反悔後再反悔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進行認罪認罰。之前認罪認罰事後又反悔的,這也是他的權利,如果在反悔以後,在確實明確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明確了認罪認罰的後果以後,又重新做了認罪認罰供述,仍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他反悔以後,不再認罪認罰,就進入普通程式處理。同樣,在認罪認罰案件判決後,犯罪嫌疑人認為他受到了錯誤的引導,或者基於錯誤認識認罪認罰的,也可以提出上訴。

因此,即使在開庭前認罪,從寬處罰還是有三類不適用的人。但隨著人們對於從寬處罰中,對受害者是否公平的疑問越來越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會對其進行調整。更多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可到本本站網站進行線上諮詢,由專業律師為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