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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79W)

一、關於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1、對完成藥學、藥效學、藥理毒理及臨床試驗等全過程的醫藥研發工作所訂立的合同,符合《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技術開發合同規定的,可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2、凡訂立的合同中,含有藥學研發的,對藥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穩定性等研究內容,符合《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技術開發合同規定的,可以認定技術開發合同。

3、對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指國內及其它國家的國家標準)進行仿製,且對已有標準有所提高為目標所訂立的合同,可參照前面兩款規定認定技術開發合同。

4、對已經上市藥品的給藥途徑、劑型進行改變,且工藝上有質的改變為內容所訂立的合同,可以認定技術開發合同。

5、以藥效學、藥理毒理、臨床試驗以及藥品安全性評價為內容所單獨訂立的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成果歸屬是怎樣的?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後續改進方享有。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簽訂的技術合同應有法人代表簽名、單位蓋章、合同簽訂日期及合同有效期等幾項。對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進行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