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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認罪與庭後認罪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17K)

當庭認罪與庭後認罪規定有哪些?

當庭認罪與庭後認罪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願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式法。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鑑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後果、手段、物件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構成要件:

1.認罪須在當庭;

2.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3.認罪的內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B.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4.當庭認罪,但沒有適用普通程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式的,仍可以認定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須考慮因素:

1.犯罪的性質;

2.罪行的輕重;

3.認罪程度;

4.悔罪表現等情況。

當庭認罪需要與坦白自首等行為區分開來,對於當庭認罪,由於其性質的良好在判決時,會降低基準刑的百分之十。具體的量刑標準還需要根據實際案件進行判斷。對於庭後認罪其性質與當庭認罪差距較大,對於案件的判決也無法起到本質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