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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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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近年來,社會上關於某某集團非法集資,卷錢跑路的事情很多,非法集資已經嚴重危害到了老百姓的財產安全。我國公安機關對此類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刑法中也有關於集資詐騙罪方面的條文。那麼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我們通過小編學習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使用詐騙方法。傳統的詐騙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具體表現為,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在實踐中,行為人採用的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行為人以“共同投資”名義欺騙他人,有的行為人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誘惑他人。

(2)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要從主觀、客觀、主體和客體幾個方面分析。其中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嫌疑人是通過詐騙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並且數額較大。主觀上則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目的就是非法佔用公私財產。針對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