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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特點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27W)

集資詐騙罪特點是什麼?

現代社會,有一部分的人不務正業,總是進行一些小偷小摸的行為,有時候甚至進行詐騙,這在各大城市都是經常發生的行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集資詐騙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很多人不太瞭解。那麼,集資詐騙罪特點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集資詐騙罪特點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的手法,通過集資的方式,騙取不特定多數人錢財的詐騙犯罪活動。由於這種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眾多,社會影響惡劣,刑法對之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集資詐騙行為比較複雜,往往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混淆。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集資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所使用的是詐騙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資金用於營利活動,如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生產、經貿活動或者進行其他方面的投資。要正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類似犯罪的界限,關鍵還是要準確把握集資詐騙罪的特徵。

二、特徵

根據刑法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為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

2、行為人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這裡所說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編造謊言、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行為人採用的詐騙手段多種多樣,如以“共同投資”為幌子,或者以參加投資的人可以獲得數倍於同期存款收益為誘餌等。詐騙分子不論採用哪種形式,其實都是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相信非法集資者的謊言,而自願將自己的資金交給非法集資者。這裡所謂集資只是一個手段,騙取公眾資金才是最終目的。“非法集資”是指行為人以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向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物件;而不是針對少數特定個人的資金,這是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重要區別。

3、集資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集資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首先需要集資詐騙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這也是比較重要的一個特徵,其次,行為人是通過詐騙的手段進行集資的,最後,必須詐騙金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如果大家對於集資詐騙罪特點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