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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犯罪特點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05W)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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