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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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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的特點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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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的區別中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般來說,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其特點是: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所以,一般來說,企業的合法集資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目前沒有個人募集資金的審批。也就是說,任何個人的募集行為均為違法。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式、條件、期限、募集的物件等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