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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量刑有怎樣的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37K)

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量刑有怎樣的規定?

隨著我國進行國際貿易收支,一些人利用特殊手段騙取國家外匯,構成騙購外匯罪。騙購外匯罪的方式多種多樣,通常以偽造海關的報關單、 對外宣傳費、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等等。那麼,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量刑有怎樣的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騙購外匯罪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購外匯要如何定罪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1、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

(二)、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2、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重處罰。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三、騙購外匯如何量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上所述,騙購外匯罪會導致國家外匯損失,國際貿易收支失衡,嚴重影響國家的經濟穩定。我國法律對騙購外匯的處罰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量刑有怎樣的規定?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