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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幾日刑事拘留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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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幾日刑事拘留延長?

在第幾日刑事拘留延長?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複雜”、 “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必須儘快完善,應從兩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

1、將司法審查機制引入拘留延長決定程式。即在拘留決定程式中,由外部機構或中立的司法機構來審查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濫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狀況。

2、檢察機關要加大監督力度,把對延長拘留期限的監督作為偵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如向鵬就先後2次以“延長理由違法”向公安機關發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責成公安機關書面答覆。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拘留一般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遇到了比較重大的案情,那麼就可以延長期限,從而進行再次的偵查,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要使用的時間就會不一樣,但也是必須要在最大的期限之內找到證據,不然就必須要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