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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4W)

一、騙購外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騙購外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騙取外匯犯罪的行為有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包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登記手冊。所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單證。報關單是海關查驗和審批貨物進、出口的主要單證。

2、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根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售付匯之後,應在報關單、商業單據等有效憑證上加蓋“已供匯”印章。對持蓋有“已供匯”印章的報關單、商業單據等憑證購付匯的客戶,外匯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售付匯業務。然而,實踐中有些外匯指定銀行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故意或疏於加蓋“已供匯”印章,從而給不法分子留下了重複使用商業單證或憑證騙購外匯的可乘之機。

綜上所述,我國有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對單位騙購外匯,數額較大觸犯刑法的行為,司法機關會追究涉案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單位法人判刑,法院有幾個檔次可以選擇,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及十年以上徒刑,對法人判刑後,對單位也會判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