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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策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3W)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策略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屬於侵犯的客體公共安全,它是由於投放了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害性、放射性等的物質,嚴重危害到社會以及公眾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那麼,對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策略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策略。

一、證據意識

強化偵查、公訴人員的證據意識。偵查階段提高收集與固定證據能力。總的要求,一是堅持證據為本的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從客觀存在的證據出發去認定案件的事實,不憑主觀推斷。二是不搞刑訊逼供、誘供、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去收集和固定能夠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各類證據,不斷提高偵查的能力與水平。

二、強化能力

根據投毒犯罪的特點,強化三個方面的能力: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別在其人身被採取強制措施時要及時提審,收集供述,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對其進行訊問。收集供述要合法,從確定偵查人員主體、人數、有無法律手續到遵從法定程式都要合法。

2,現場勘驗要規範操作,依法定程式辦事,不能以藉口死因不明來推委偵查不力的責任。無論什麼案件,對一切可能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文書等均要提取、收集。如投毒案件中的胃內溶物、心血。它既為破案提供案件三個環節展開。提取現場物品,應會同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現場勘驗要專業人員參加,如痕跡、法醫和錄影,以便及時分析死因,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見。

3、要不斷積累經驗,強化工作責任性。從投毒案件看,一方面投毒方式在變化,犯罪案件中的智力因素在增加,被告人的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另一方面刑事訴訟對獲取的證據要求也越來越高,僅僅憑智力、經驗和直覺破案已成過去,偵查工作要適應這種變化,不能滯後,要更加客觀、細緻與科學。其實,大多投毒案件發生以後,都會留下蛛絲馬跡,或犯罪嫌疑人表現反常,故作鎮靜,藉口離開現場;或因送醫及時,被發覺有中毒的可能。偵查機關就不應對現場作處理。甚至藉口死因不明,是非暴力死亡,就存在投毒的可能。這裡有經驗的積累、工作責任的多種原因。一旦偵查工作不到位,就會影響審查起訴工作。

三、善用供述

要正確認識和運用被告人的供述。在排除違法取證的前提下,立足於原供述,是辦理這類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前提。投放危險物質殺人等案件難以獲取直接證據,就更重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據此獲取間接證據。

實踐中,存在不當思想和做法:一是就當前的公訴工作而言,隨著國家法治的完善,程式意識的強化,以及案件質量考評等因素,公訴人員擔心自己辦理的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而影響考評、提級的心理越來越強烈。尤其對投毒案件的把握上,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該訴不訴,喪失控訴職能的現象。二是固有的偵查思維定式。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開了,案件就算告破,萬事大吉,就可以收工,後續的補充完善證據遠未到位。三是不注意證據的合法要求,排除違法證據的使用。有些案件難以定罪,從表象上看是翻供,或是溝通不夠所致,其實卻是因為違法取證不能排除造成,隨著國家法治的推進與完善,程式正當,依法取證,認真等待被告人的辯解,排除違法取證,補強證據是審查工作中必須要加以重視的。

四、制止翻供

同時,需要從制度上根本的制止被告人翻供。立法可以探索建立自由心證制度要客觀、全面的認識,它的應用依據是“法律事實、證據標準和法官的實際操作”,並不是一項完全的主觀唯心主義制度。二是受我國現行證明標準的原則性限制,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確實難以把握,有些案件只能憑現有的事實證據作分析與判斷。三是自由心證制度在目前的刑事審判特別是民事審判中已經存在。“自由心證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所確立的一項訴訟基本原則,客觀地分析該原則所包含的證據評價方法乃其制衡手段,對我國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實踐仍有其積極的意義。”沉默權制度也是一樣,要看到它的本質。給予被告人以沉默權是一種權利,一個表象,體現了人權。但沉默權制度所規制一旦開口其供述成為呈堂供詞才是實質。它對強化供述的誠信,制止翻供、提高審判的效率都有幫助。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策略,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法律上還有什麼其他的疑問,您可以在本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