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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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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案件特徵

概述從辦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情況看,該類案件存在著一些方面的共同特徵:

複雜性

案發的原因具有複雜性。實踐中,或為婚姻、戀愛、奸  情,或為鄰里糾紛,也可能心理變態。犯罪嫌疑人往往仇恨在心,圖謀已久,犯罪意志堅定。但引發投毒犯罪的直接因素卻有偶然性,甚至於不可思議,從而產生對投毒作案動機的所謂合理懷疑,延緩破案時間。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要客觀,而不能從正常倫理上去判斷。

隱蔽性

案件的發生具有隱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選擇沒有他人的場所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的過程不易被發現。而且,危險物品低劑量就可以使人斃命,所以攜帶過程也難以被人發現。辦案機關獲取犯罪的直接證據也就相對困難。

來源複雜

危險物質來源複雜。

影響惡劣

案件的社會影響惡劣。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因其作案物件具有不確定性,波及面廣,還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嚴重。司法機關對此調研分析不夠,應對乏力。具體表現為,審查案件不細,對存在的問題與漏洞沒有看出來,沒有及時補證,審查證據不夠全面。提起公訴缺乏底氣與信心。也因為這類案件是人命關天,社會影響大,而檢察院又處在中間環節,訴有困難,退又不能,有時會將“帶病”的案件,通過各途徑訴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審,則審查認定和出庭難度會繼續加大。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要充實、完善和全面客觀地分析證據的證明力。

投放危險物質會危害到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如果一旦有這個行為的發生,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最低也是在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量刑可以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至少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