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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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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法上所說的減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執行期間,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就可以給予刑罰種類的變更,或者刑期的縮短。那麼,法律中規定的減刑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呢?如果你不是很瞭解的話,就請一起約定下文內容吧。

一、減刑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物件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物件,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兩種情況,前者是相對減刑,後者是絕對減刑。

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立功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對減刑設定一定的限度條件是完全必要的。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第2款的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減刑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刑種的變更,例如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變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縮短。除無期徒刑的限度是實際執行10年以外,其他刑罰的限度採用的是比例制,即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減刑限度的比例制,使原判刑期與實際執行的刑期成正比例關係,體現了刑罰的公正性。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需要說明的是,減刑不僅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還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式,而是這一程式是有司法機關主控的。但對罪犯進行減刑也是有限制的,而不會是一直減刑下去,法律中規定的有最低的服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