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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71W)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它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免責條款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才有效,那麼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另一方面,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二、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想要了解免責條款的有效要件,必須要了解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只要不出現無效的情形,那麼免責條款就是有效的。具體包括:

1、顯失公平的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依合同法之規定確認其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免責條款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以及“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是什麼”有了進一步認識。尤其在格式條款中,對當事人來講,由於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很多、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奧妙。所以訂立合同,尤其是格式合同,最好諮詢專業律師,防患於未然,避免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