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 都有哪些規定?

補償標準 閱讀(3.15W)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都有哪些規定?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徵地過程中,相關的人員拒不搬遷的,我國的相關拆遷單位在進行相應的補償後,可以對這類違法建築實施相關的強拆。維護我國的合法建築,強拆前,也要根據相關的法律程式進行辦理,對這類人實施相關相關的補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