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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6W)

一、 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農藥及其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及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與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事實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罪的判決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判決的具體情況,相關犯罪事實是需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罰上,還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