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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2.05W)

一、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判刑?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危害群眾健康,對於這種行為,一旦構成犯罪,就要追究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根據司法解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數額在五萬以上,或者未銷售貨值十五萬以上,就可以立案,對於企業犯罪的,對負責人判刑,並對企業判處罰金。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