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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刑事立案律師解答 閱讀(1.34W)

我國刑法中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嫌的是同一個罪名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罪的立案標準為: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效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效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效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略、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