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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刑拘嫌疑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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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刑拘嫌疑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怎麼辦

一、已經刑拘嫌疑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怎麼辦?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1、執行地點不同。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

2、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3、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後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事實上,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代表人民檢察院就一定要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無論批捕與否都會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的審查批捕結論有爭議的,可以依法向檢察院申請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