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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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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如下: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對其首要分子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對其積極參加者,則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聚眾,是在為首分子的糾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實施犯罪行為。聚眾犯罪人數眾多,參加人員情況複雜。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才構成犯罪,首要分子糾集眾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語煽動、挑撥、金錢收買、脅迫等。聚眾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還有其他積極參加犯罪的人員,他們相互配合構成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圍觀起鬨的,雖然人數眾多,但不構成聚眾犯罪;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3、這裡規定的“國家機關”是管理國家某一方面事務的具體工作部門,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強行包圍、堵塞、衝入各級國家機關的行為。

“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權、執行職務的活動,因受到聚眾衝擊而被迫中斷或者停止。“造成嚴重損失”,是指造成的社會影響很惡劣,嚴重損害國家機關權威的;致使國家機關長時間無法行使管理職能,嚴重影響到工作秩序的;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等等。

綜上所述,這個聚眾鬧事本身就已經是在擾亂了社會的秩序的了,更何況是聚眾衝擊擾亂國家機關,這不僅擾亂社會秩序,還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運作和工作的秩序,因此對於參與聚眾擾亂人員是會給予一定的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