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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6W)

一、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處罰標準不是固定的,檢察院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嫌疑人提起公訴後,法院不是簡單的根據公訴方的公訴意見量刑的,人民法院是要根據案件的整個犯罪事實及造成的後果,按照國家規定的量刑依據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