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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單位行賄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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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單位行賄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單位行賄罪的處罰標準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應該注意的是,個人假借單位名義,為個人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單位犯本罪的,對行賄單位的罰金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

對單位構成本罪進行處罰時,應弄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範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