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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6W)

一、強制辯護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強制辯護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1)、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2)、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3)、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二、辯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和會見同通訊權。

3、調查取證權。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訴訟辯護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因此,律師拒絕辯護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拒絕辯護才能成立。這一點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不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強制辯護人是可以拒絕辯護的,辯護人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階段有詢問證人的權利,經被告人的同意,辯護人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