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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辯護的理由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3.08W)

一、拒絕辯護的理由有哪些?

拒絕辯護的理由有哪些?

拒絕辯護的理由主要有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刑事訴訟中有兩種拒絕辯護: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中的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律師拒絕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29條規定: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因此,律師拒絕辯護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拒絕辯護才能成立。這一點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不同的。

綜上所述,律師雖然說是一種幫助陷入法律糾紛中的人解決問題的職業,但這不代表只要給錢或者委託了就可以得到幫助的,因為律師也可以通過其行業的規則去拒絕某些無理的要求,律師只要認為對方是惡意且可能傷害自己的利益就可以直接拒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