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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辯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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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辯護指導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

另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辯護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鑑於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共青團、學聯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選擇範圍,因為除了監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託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不能擔任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8.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職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是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者監察員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1.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