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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個罪名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7W)

一、刑法各個罪名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各個罪名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中一共有449個罪名,各個罪名的量刑標準都不能一概而論,法院量刑需要遵守以下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構成刑事犯罪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構成刑事犯罪後公司可以辭退,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構成犯罪量刑後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總的來說,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中清楚地規定了各個罪名的量刑標準,但每個罪名的量刑標準都是有輕有重的,比如涉嫌販賣毒品罪,並不是所有販賣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直接判處死刑,如果販賣少量毒品,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都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