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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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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物件的範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後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物件而言,前者為公款和特定公物,後者為公共財產。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後者是佔有財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為永久佔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並不等於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汙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汙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汙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7)量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公安機關在處理公款的挪用案件時,需要確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目的等的事項,如果經過核實,發現公職人員是為了實施非法活動而挪用公款,且挪用的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那麼挪用行為人就涉嫌犯了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