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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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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盜竊對於大家來說,這一行為並不陌生。盜竊就是偷東西,這一行為,是惡劣的,損害了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將這樣的行為定性為犯罪。那麼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鐵路運輸途中實施盜竊犯罪數額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一)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併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佈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燬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二)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三)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四)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五)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七)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託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鑑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 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複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盜竊行為嚴重的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將該行為定罪處罰。法官在處理這樣的案件時,一般會根據行為人盜竊的物品的不同,處罰的程度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