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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證據認定過程中有哪些問題?

商業祕密 閱讀(2.1W)

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證據認定過程中有哪些問題?

我們常常會說到某人犯法了,其實犯法也是分很多種的,比如民事、刑事和商業等犯罪都是比較常見的。對於商業犯法來說,即是指在商業行為中違法了相關的商業法律規定,當然商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也是很多很複雜的。在商業犯罪中,我們可能比較常見的就是侵犯商業祕密了,要使該罪名成立就需要有證據來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商業祕密。但在實際的證據認定過程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很多問題,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一下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證據認定過程中都有哪些問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舉證難

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祕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資訊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證據上存在問題。確實在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訴訟中,不可避免地會有許多人介入並知悉商業祕密,如法官、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書記員、法警等,如果這類人員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該商業祕密,同樣會形成商業祕密的第二次侵害。權利人的這種顧慮是可以理解的,在此認為,可以規定上述人員的保密義務和失密責任,打消權利人的這種顧慮,並讓權利人知道只有通過打擊犯罪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護商業祕密。

另一方面表現為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難。商業祕密是一種未經登記的依靠權利人通過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無形資產,具有祕密性、隱蔽性等特點。但是隨著電子網路的飛快發展,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隱蔽性在不斷地增強,很多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通過網路傳輸,犯罪分子作案後一般都會將洩露的資料進行處理,由於電子證據通過網路傳播的易滅失性和隱蔽性,給公安機關在取證和證據保全上帶來很大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商業祕密舉證難問題,在《關於全國部分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肯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決定由被告對獲取商業祕密途徑或者方式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資訊系合法獲得或使用”的證據,則可認定被告有侵權行為。顯然,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推定方式不能適用於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的職責,如果公安機關無法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刑罰。權利人只能通過民事途徑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洩露的資訊是否屬商業祕密的鑑定問題

在此認為,如果具備鑑定的條件的話,有關技術資訊應當委託專業權威部門進行鑑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洩露的技術資訊是否屬商業祕密時,往往會涉及很複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祕密,僅憑法官的主觀推斷和簡單比較嗎?那是絕對不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鑑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瞭解,其通過對資料檢索並進行對比分析後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如果不進行權威鑑定,如何達到刑事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進行鑑定也並非意味著法官對鑑定結論必須全盤採信。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鑑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並聽取雙方意見後,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證據認定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的問題,相信大家通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吧,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無論何時何地,最忌諱的就是犯罪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對違法犯罪的行為引起重視,切勿一時迷失了方向,做出自己會後悔莫及的事來。當然,如果大家還有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