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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可以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3W)

一、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可以怎麼處理

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可以怎麼處理

應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於犯罪中止出於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才給予免於處罰的。

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採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於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餘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單獨犯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在單獨犯罪中,行為人只要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就可以構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實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為已相互聯絡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處於整體行為的有機統一體中而與犯罪結果具有因果關係,這就決定了每個共同犯罪人不僅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且應對整體的犯罪行為負責。

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實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為造成了結果,就認為全體共同實行犯均為既遂。因此,在考慮其中部分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止時,就應該將其放在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整體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實行犯僅僅在實行過程中消極地停止犯罪,而並未積極阻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的犯罪行為;或者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而犯罪未達既上遂時,採取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卻未再系奏效,則其自動停止犯罪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據結果是否發生構成既遂形態或者犯罪未遂形態。

實踐中,要是成立未遂犯的話,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是成立中止犯的話,那情況就不同了,由於此時是行為人自己主動自願的放棄犯罪,於是在處罰上面自然就會比未遂犯更輕一些,甚至在成立犯罪中止而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