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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可以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8W)

一、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可以怎麼處理

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可以怎麼處理

應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於犯罪中止出於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才給予免於處罰的。

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採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於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餘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自動性。即行為人必須是自動停止犯罪。這裡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在確信自己能夠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徹底性。指行為人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這一特徵意味著行為人在主觀上徹底打消了原來的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徹底放棄了自認為本可繼續進行的犯罪行為,而且從主客觀相統一上看,行為人也不打算以後再繼續實施此項犯罪。

3.時空性。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必須是在犯罪處於運動過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狀態的情況下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觀前提特徵。

4.有效性。在單獨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為人還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實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使犯罪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止下來。

實踐中,要是成立未遂犯的話,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是成立中止犯的話,那情況就不同了,由於此時是行為人自己主動自願的放棄犯罪,於是在處罰上面自然就會比未遂犯更輕一些,甚至在成立犯罪中止而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免除處罰。